第72期会讯
第99期会讯
第98期会讯
第97期会讯
第96期会讯
第95期会讯
第94期会讯
第93期会讯
第92期会讯
第91期会讯
第90期会讯
第89期会讯
第88期会讯
第87期会讯
第86期会讯
第85期会讯
第84期会讯
第83期会讯
第82期会讯
第81期会讯
第80期会讯
第79期会讯
第78期会讯
第77期会讯
第76期会讯
第75期会讯
第74期会讯
第73期会讯
第72期会讯
第71期会讯
第70期会讯
第69期会讯
第68期会讯
第67期会讯
第66期会讯
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开展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时间:2010-07-21 来源:商务部网站
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监局决定从2010年6月至12月联合在全国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针对当前影响肉品质量安全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整治工作重点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开展病死畜禽非法交易整治。强化对活禽和生猪(牛、羊)的产地检疫,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严肃查处屠宰、经营、运输无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或者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严格开展屠宰检疫,对进入屠宰厂(场)的活禽和生猪(牛、羊),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认真做好屠宰同步检疫工作,切实规范检疫证章使用,监督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
二是开展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整治。广泛宣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危害,提高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意识;要加大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使用或教唆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行为。督促定点屠宰厂(场)改善检测条件,提高对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检测能力。加强屠宰环节瘦肉精抽检工作,防止喂食瘦肉精生猪进入屠宰环节。
三是开展注水肉整治。加强对注水高发区域和时段的巡查,依法严厉查处对生猪(牛、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水分含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的行为;发现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牛、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是开展私屠滥宰整治。加强私屠滥宰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严密监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发现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严惩不法分子。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五是开展定点屠宰企业集中清理。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坚决淘汰不达标企业,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符合当地设置规划但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畜禽屠宰厂(场)原有《动物防疫合格证》重新登记,制定过渡期工作方案,推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发放工作。
六是开展屠宰企业肉品质量整治。切实强化对定点屠宰厂(场),尤其是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入厂(场)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台账管理,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操作,是否按要求对不合格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检验证章的情形。对出厂(场)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的,要依法对屠宰厂(场)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严从重处罚。
七是开展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肉品质量整治。督促肉制品加工、肉品销售、餐饮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确保肉品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场),检验检疫合格;加强对肉品检验检疫证章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防私宰肉、含瘦肉精猪肉、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严厉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推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挂牌经营,落实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责任,严把畜禽肉品质量市场准入关。加强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肉采购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原料肉行为。对餐饮企业采购的畜禽及其产品开展专项抽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私宰肉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等行为。
八是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社会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肉品安全案件,要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快速有效惩处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使用瘦肉精和制售病死病害畜禽肉、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