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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过《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团体标准获法律地位!
时间:2017-04-28 来源: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会议要求强化标准引领,在完善工业品标准的同时,着力开展服务标准制修订,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升级,团体标准成为标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据了解,现行《标准化法》制定于1988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管理职能与方式的深刻变革,《标准化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国内外形势的要求。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重点改革措施。其中,方案明确将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作为一项重要的标准化工作改革措施,这标志着我国团体标准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为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全力推动《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提交常务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下一步,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修订草案审议工作,争取新的《标准化法》尽早出台。
团体标准化工作(包括学会标准、协会标准、联盟标准等)的开展,将激发社会团体组织和企业的活力,制定大量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促进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团体标准研制模式,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发挥团体标准作为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优势,助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团体标准未来将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将创建团体标准品牌,乃至中国标准品牌,推动我标准化工作迈上新台阶。